一、总则
为加强石油钻机用刹车块(摩擦材料产品·石油制品)生产许可管理,规范企业生产行为,保障产品质量和石油钻采作业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》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》等规定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石油钻机用刹车块(属摩擦材料产品中石油制品类)的企业。凡生产此类产品的企业,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。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,不得生产。
二、发证产品范围及产品单元
(一)产品范围
石油钻机用刹车块,指以石棉或非石棉纤维、树脂粘结剂、摩擦性能调节剂、填料等为主要原料,经混合、成型、固化(或烧结)等工艺制成,用于石油钻机绞车带式刹车、盘式刹车等制动系统的摩擦材料制品。
(二)产品单元划分
按产品结构和用途划分为:
- 石油钻机绞车带式刹车用刹车块(含石棉型、非石棉型);
- 石油钻机盘式刹车用刹车块(含石棉型、非石棉型)。
企业应按产品单元申请取证,同一单元内不同规格、型号产品可一并覆盖,但应提供典型规格的产品检验报告。
三、生产许可条件
(一)有营业执照,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取证产品。
(二)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。
(三)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,包括产品图纸或配方、工艺规程、检验规程等。
(四)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,建立原材料进货检验、过程检验、出厂检验和产品标识管理等制度。
(五)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要求。主要执行标准包括:
- GB/T 11834《工业机械用摩擦片》;
- GB/T 33835《摩擦材料冲击强度试验方法》;
- JC/T 1065《定速式摩擦试验机试验方法》;
- 相关石油行业标准及产品技术协议。
(六)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,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、高耗能、污染环境、浪费资源的情况。
四、企业生产设备要求
企业应具备以下生产设备:
- 配料计量设备(电子秤、混合机等);
- 成型设备(压机、模具等);
- 固化(或烧结)设备(烘箱、烧结炉等);
- 机械加工设备(锯、磨、钻等);
- 钻机刹车块专用加工工装;
- 除尘及环保设备。
五、企业检验设备要求
企业应具备以下出厂检验设备:
- 摩擦磨损试验机(定速式或相应试验机);
- 冲击强度试验机;
- 硬度计;
- 密度测定装置;
- 尺寸测量器具(游标卡尺、千分尺等);
- 热稳定性(或热膨胀)试验装置;
- 剪切强度试验装置(适用于盘式刹车块)。
检验设备应经计量检定或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。
六、产品出厂检验项目
产品出厂检验至少应包括:
- 外观质量;
- 尺寸及偏差;
- 密度;
- 硬度;
- 摩擦系数(指定温度点);
- 磨损率;
- 冲击强度;
- 剪切强度(盘式刹车块);
- 标志与包装。
七、生产许可申请与审查
(一)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,提交申请书、营业执照、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、产品标准及检验报告等材料。
(二)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。审查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,现场核查应按本实施细则第三、四、五、六条逐项进行。
(三)审查合格后,由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,颁发生产许可证,证书有效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八、证书与标志
(一)生产许可证应载明企业名称、住所、生产地址、产品名称、产品单元、证书编号、发证日期和有效期。
(二)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,应在其产品或其包装、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。
(三)企业名称、住所、生产地址等发生变化或增加产品单元的,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。
九、监督检查
(一)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,包括日常检查、专项检查和获证后监督。
(二)监督检查内容包括:保持生产许可条件情况、原材料控制、过程控制、出厂检验、标识标注等。
(三)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依法责令改正、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、处罚款,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:
-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;
- 出租、出借生产许可证;
- 未经许可增加产品单元;
- 产品经监督抽查不合格且逾期不改正;
-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。
十、附则
(一)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,涉及石油制品类摩擦材料的特殊要求,可结合石油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执行。
(二)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企业应在新细则实施后按规定完成换证或条件整改。
(三)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,按照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》及其实施办法执行。